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工信部2015年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項目專項項目通知
2015年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44號)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貼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用于促進產業戰略性、基礎性、全局性工業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關鍵技術的產業化或工程化、購置儀器設備、改善工藝設備和測試條件、國產重大技術裝備及關鍵零部件示范應用,及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等。
(二)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三)專項資金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二、資金支持方式及標準
(一)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包括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具體支持方式根據年度投資重點確定。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二)單個項目安排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資金額度原則上為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15%。對少數初創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國產重大技術裝備及關鍵零部件應用示范項目,可按固定資產投資的30%進行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最高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限額原則上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對于實現重大技術突破、填補國內重要空白的項目,經批準可進一步提高投資補助(貼息)比例及限額。
(三)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資金原則上一次性安排。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本專項資金。
三、項目申報與資金下達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工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按照專項支持的重點方向、指標參數、預定目標、工作程序、支持方式、時限要求等,對項目申報工作做出安排。
(二)項目單位須委托具有甲級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資金申請報告。地方企業項目由各省級或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地方)發展改革委、工業主管部門聯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申請。中央企業項目由中央企業集團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申請。
地方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確定本地區內項目組織申報流程和部門分工,原則上要減少環節、提高效率。
(三)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項目必須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的具體方向和參數要求。
2、項目必須已按有關規定核準或備案。
3、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4000萬元。
4、項目所采用工藝技術先進可靠,知識產權歸屬明晰。
5、項目具有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符合節能、降耗、安全、環保等要求。
6、項目符合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有關法律法規。
(四)地方和有關中央企業要建立嚴格的申報項目審核工作機制,確保申報項目前置條件齊備真實、相關技術參數指標符合要求。在對2014年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審計中,發現有項目的前置條件不真實的地方或中央企業,將取消其申報資格。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具有甲級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競爭性評審,評審內容為:
1、項目符合規定的具體方向和參數要求;
2、項目工藝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3、項目單位的經營能力和工程建設的管理能力;
4、項目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
5、項目實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6、規定的其他要求。
由受托評估咨詢機構對每個方向的評審項目按照評審打分進行排序。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參與、更不得干預項目評審。
(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科學、公平、擇優的原則,根據咨詢機構的評審打分排序,由高到低選取項目,聯合審核批復資金申請報告。
(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編制下達投資計劃。
四、資金管理和監督
(一)專項資金項目實行項目單位責任制,項目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運營等,自覺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國家補助資金使用的稽察、檢查和審計工作,并按照地方發展改革委、工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有關項目進展情況。
(二)項目單位按照資金申請報告批復內容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改變項目的建設內容和目標。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果出現重大變化,地方發展改革委、工業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終止、撤項或調整申請。
(三)地方發展改革委、工業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對項目實施和國家投資補助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地方發展改革委、工業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每半年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進度情況信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選擇若干項目開展后評估工作。
(五)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完成后,項目單位要及時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并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項目進行驗收。項目單位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項目有關檔案和驗收材料。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嚴格遵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認真執行責任考核和問責制度,積極配合審計、監察等部門的工作,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七)項目單位有騙取、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國家投資補助資金、拒不接受依法依規進行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等行為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可責令地方發展改革委、工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監督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國家投資補助資金,以及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其它項目等措施進行處罰。根據情節,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八)各級主管部門和相關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廉政紀律,對違規審批、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根據情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本方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